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告金額以上得選用之招標方式?
- A 公開招標
- B 比價
- C 公開評選
- D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推動一個規模龐大、預算極高的公共建設案時,法律為了確保公平競爭與防止舞弊,會傾向要求「程序越趨嚴謹」還是「程序越趨簡便」?而當採購金額低於某個特定門檻(小額採購)時,為了提升行政效率,法律又會額外提供哪種相對彈性、不那麼繁琐的特殊取價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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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採購法中關於「金額門檻」與「招標方式」的對應關係!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法規中不同規模採購案的嚴謹度要求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認知。
採購門檻與招標程序的邏輯關係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案因為涉及公帑金額較大,原則上必須採取較為嚴謹的程序,例如(A)公開招標、(B)比價(屬限制性招標之一種)或(C)公開評選(如最有利標程序)。而選項(D)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則是依據本法第 49 條規定,專門提供給「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小額採購案件使用的簡化程序。這是一道考察「程序法法定門檻」的典型題目,難度屬於 Easy 到 Medium 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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