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7 題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下列何者不是得適用之採購方式?
- A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B 公開評選
- C 公開招標
- D 統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的定義中,哪一種採購模式被明確要求必須是針對『工程』或『財物』的設計與執行併案辦理?如果我們今天的標的是單純的『資訊勞務服務』,是否還符合這種將設計與實作兩階段包裹在一起的法律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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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各類招標方式的適用範疇!這題選 (D) 是非常扎實的判斷。在政府採購實務中,對於委託資訊服務這類「勞務採購」案件,即便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仍有很大的彈性,例如採用 (A)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來簡化流程,或是採取 (C) 公開招標以求最廣泛的競爭,甚至依據相關評選辦法進行 (B) 公開評選。
採購類別與統包的限制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統包(Turnkey)的法規定義。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統包是指將「設計」與「施工」或「供應、安裝」併案辦理。在法律性質上,統包主要針對的是工程與財物採購。由於本題標的為「資訊服務」,屬於勞務性質,且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在法律邏輯上並不符合統包的運用前提。因此,統包並非此類採購得適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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