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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0 題

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屬工程採購者,仍適用不得轉包之規定
  • B 不得未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辦理採購
  • C 均無須簽訂契約
  • D 不得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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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提升行政效率,而允許簡化「達成交易的行政手續」時,你認為那些為了保障「實體成果品質」而設的核心規範,會因為交易規模的大小而有所變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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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的核心觀念!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代表你對「程序簡化」與「法規底線」的界線分得很清楚。

採購品質的底線:禁止轉包

在法律實務中,小額採購(現行標準為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雖然在招標程序上給予機關較大的彈性,例如可以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辦理,但這僅限於「行政流程的簡化」,並非「法律責任的豁免」。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為了確保得標廠商親自履行契約以維護工程品質,「不得轉包」是一項跨越採購規模的基本原則。不論金額高低,只要涉及工程實作,其核心施工責任絕不能隨意轉嫁,這也是確保公共安全的重要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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