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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特性?
  • A 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 B 決標結果得免以書面通知廠商
  • C 得免訂定底價
  • D 免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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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採購法設計「底價」的主要目的是什麼?如果今天一個採購案的金額雖然沒超過公告門檻,但依然涉及數十萬元的公帑,法律會單純因為它「金額未達標準」就全面允許機關不設價格上限(不訂底價)來跟廠商議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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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這道題目!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C) ,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特殊例外規定掌握得很扎實。

底價訂定之法定例外

我們來釐清一下為什麼選項 (C) 的敘述是錯誤的。依據現行《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不訂底價的情形僅限於三種例外:1.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2.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3. 小額採購。由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金額上限大於「小額採購」,因此不能一概而論地說它具備免訂底價的特性。相對地,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確實依法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免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廠商,且免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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