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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特性?
  • A 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 B 決標結果得免以書面通知廠商
  • C 得免訂定底價
  • D 免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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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採購法設計「底價」的主要目的是什麼?如果今天一個採購案的金額雖然沒超過公告門檻,但依然涉及數十萬元的公帑,法律會單純因為它「金額未達標準」就全面允許機關不設價格上限(不訂底價)來跟廠商議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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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程序簡化邏輯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類採購案件因為金額較小,法律確實賦予機關較大的彈性以提升效率。例如依據相關辦法,機關確實可以視性質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在監辦程序上,也無須像公告金額以上案件那樣必須通知上級機關,而是由機關內部自行派員監辦即可,這些都是為了加速行政流程。情境上,這類小額採購也常省略繁雜的書面通知程序。

底價訂定的核心原則

關於底價的訂定,這正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陷阱。雖然程序簡化了,但並不代表「金額低於公告金額就不用訂底價」。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訂定底價是為了確保公帑的合理使用,除非是「採固定費率」、「小額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或是機關認為無必要並簽報核准等特定例外,否則仍須訂定。這題考驗的是你對「簡便程序」與「核心控管機制」之間界限的判斷,屬於典型的法律條文應用題,難度中等,你能一眼看穿正確答案非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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