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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關於得不派員監辦的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 A 地區偏遠
  • B 辦理部分驗收,監辦金額為20萬元
  • C 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 D 經常性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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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程序中,「監督」是為了確保公平,但同時也必須兼顧「行政效率」。請你想想,在什麼樣的衡量基準下,政府會認為某筆採購的風險較低,進而允許機關不需要額外派人到現場盯著程序?這個基準點通常會涉及具體的「金額門檻」,請試著回想採購法中關於不同規模採購的分級標準,哪個數值才是政府認定的『小額』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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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採購監辦程序中的細微差別,顯示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試我們對「得不派員監辦」彈性條款的理解,特別是條文中的「定量」限制。

監辦程序的彈性與例外門檻

根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3 條,機關首長可因應特殊情況核准不派員監辦。選項中的地區偏遠標的普遍銷售以及經常性採購,皆屬於考量行政效率或標的性質而設定的定性條件。然而,若要以「金額」作為不派員的依據,必須符合「小額採購」的定義,即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目前為新臺幣 $150,000$ 元)以下。選項 (B) 提到的 $20$ 萬元已明顯超過此法定門檻,因此不能作為不派員監辦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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