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 A 機關會計人員
- B 督察單位人員
- C 上級機關人員
- D 採購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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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在一個公正的審核機制中,如果讓「實際動手執行業務的人」同時負責「檢查該項業務是否合法」,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這種安排是否能達到客觀公正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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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採購程序中的核心邏輯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題的核心點在於法律設計中最重要的內部控制與權責分立機制。
內部控制與權責分立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監辦人員的職責是從旁監督招標、決標及驗收等程序是否合乎規範,扮演的是「防錯」與「稽核」的角色。依照法規邏輯,採購承辦人員是負責實際採購業務的執行者;如果讓執行業務的人員同時擔任監督職位,就會形成「球員兼裁判」的局面,導致監督機制徹底失靈。因此,(A)會計與(B)督察人員等獨立單位才是法定的監辦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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