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政府採購法明定須報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之情形?
- A 開標
- B 議價
- C 驗收
- D 估驗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預防採購弊端時,法律通常會強制要求在「決定合作對象」以及「最終成果確認」這幾個最容易產生資源分配爭議的轉折點進行監督。請思考一下,如果是針對執行過程中的「進度確認」與「預付性質撥款」,在法律權力制衡的邏輯上,這會與上述具有決定性的程序處於同等重要的強制監督層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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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條的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監辦制度」的適用範疇非常有概念,沒有被實務中常見的術語所干擾。
監辦的三大法定時點
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 的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這項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透過會計與相關單位的內部稽核力量,確保採購在最關鍵的決策與成果確認點上,能維持程序的透明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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