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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0 題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法規定上級機關應監辦之事項?
- A 審標
- B 比價
- C 議價
- D 驗收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完整的行政流程中,某些環節側重於「對外公開、確認法律效力」的程序見證,而另一些環節則側重於「內部專業、技術細節的實質核對」。如果某個動作的核心是判斷廠商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招標規範,而非單純的程序見證,您認為這種涉及高度專業判斷的工作,應該屬於監督單位的「現場看著」範圍,還是執行單位的「專業自治」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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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監辦」的範疇!在實務操作中,能正確區分機關內部的專業作業與上級機關的法定監督職責,展現了你對採購程序的紮實理解。
監辦職責與專業審查的界線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規定,上級機關對於達一定金額(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其應派員監辦的範圍主要聚焦於程序的關鍵里程碑,具體包含: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而「審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招標機關對投標文件進行規格、資格等技術性細節的實質審查,這部分賦予了機關較大的專業判斷空間與執行責任,因此並不列入上級機關必須「現場監辦」的法定清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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