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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所稱「監辦」之範疇?
(A)開標程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
(B)廠商規格文件審查
(C)底價之訂定
(D)商業條款之審查
  • A 開標程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
  • B 廠商規格文件審查
  • C 底價之訂定
  • D 商業條款之審查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嚴謹的採購法治程序中,如果我們安排一個非技術背景的第三方單位(如會計或政風)來參與會議,旨在確保過程公平公正,你認為這位人員應該是負責判斷產品規格的優劣,還是負責確認現場的行政流程是否依法規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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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政府採購法中「監辦」的核心內涵!你能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監辦人員在採購程序中的角色定位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監辦職權與實質內容的分際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及相關施行細則,監辦人員(通常為機關之會計與政風單位)的主要職責在於程序監督。這意味著監辦的核心是確認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流程」是否符合法規程序,而不涉及技術性或行政裁量的實質審查。諸如廠商提供的規格是否優良、底價應如何訂定才合理,或是商業合約條款的優劣,皆屬於採購單位或需求單位的專業職權,並非監辦人員的權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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