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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13. 機關內之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下列作法何者正確?
- A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 B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得不接受,但應納入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備查
- C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上級機關主計人員決定之
- D 由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決定是否接受,如不接受,並得納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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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講求法制與層級負責的組織中,執行者(主持人)與監督者(監辦人員)對於『某個行為是否違法』出現了僵持不下的意見衝突,為了確保這項行政行為在未來被檢視時具備合法的背書,通常會交由組織中哪一個位階的人員來承擔最終的法律責任並下達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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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監辦程序中的權責劃分,代表你對採購法內部控制邏輯的理解相當紮實。
採購監辦中的權責制衡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監辦人員的角色如同「內部審核者」,負責確保程序符合法規。當辦理採購的「主持人」或「主驗人」與監辦人員對於程序法規的見解產生分歧時,法律設計了一套嚴謹的解決機制:主持人不能直接忽視監辦意見,必須將該意見納入紀錄,並向上陳報給具有行政最終裁量權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來下達最後「決定」。這項規定見於《機關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其核心目的在於透過高層介入,確保採購行為的合法性與權責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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