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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B)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但僅限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
(C)公營事業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D)自然人不得為簽約對象
  • A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 B 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但僅限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
  • C 公營事業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 D 自然人不得為簽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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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機關今天想要邀請一位知名的藝術家進行公共藝術創作,或是聘請一位專業顧問提供技術指導,在法律主體的認知上,是否一定要對方成立一家「公司」才能與機關簽署合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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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D)。依據政府採購法第8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由此法條原文可知,只要是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或勞務之「自然人」,同樣屬於政府採購法中所定義之廠商,依法即可作為機關採購的簽約對象。因此,選項(D)稱自然人不得為簽約對象之敘述明顯與法條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應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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