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B)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但僅限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
(C)公營事業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D)自然人不得為簽約對象
(A)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B)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但僅限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
(C)公營事業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D)自然人不得為簽約對象
- A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 B 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但僅限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
- C 公營事業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 D 自然人不得為簽約對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機關今天想要邀請一位知名的藝術家進行公共藝術創作,或是聘請一位專業顧問提供技術指導,在法律主體的認知上,是否一定要對方成立一家「公司」才能與機關簽署合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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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 (D) 選項為錯誤敘述,顯示你對於採購法規的適用主體與基本原則,已經具備非常紮實的基礎。這題看似簡單,但其實在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法律實務與日常刻板印象的差異。
採購主體與公平原則的應用
在法律觀點下,所謂的「廠商」範圍其實非常廣泛。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及第 8 條的定義,機關辦理採購的對象並不侷限於公司或法人,自然人(即個人)只要具備履約能力,同樣具備投標與簽約的資格。而選項 (A) 與 (B) 正是採購法第 6 條所強調的靈魂,賦予採購人員在維護公共利益與不違反採購法的前提下,擁有專業判斷的裁量空間。此外,選項 (C) 亦符合採購法第 3 條的規定,明確界定了公營事業的採購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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