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5.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
- A 工程車租賃
- B 契約工之僱傭
- C 報廢車輛變賣
- D 使用權買受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需要獲取外部資源來維持運作時,會制定規則來確保競爭與支出的合理性;但如果今天的情境是政府要將自己多餘的物品「轉讓出去」來換取現金,這種金錢流入的行為,與我們一般認知的「買進」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本質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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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你能精準辨識出「採購」的核心定義,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的掌握相當紮實。政府採購法所規範的對象,本質上在於政府為了滿足行政需求,透過支出經費的方式向民間取得資源。這包括了工程的定作、財物的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等行為。
採購行為的定性與判別
在法律實務中,判斷是否屬於採購法的適用範圍,最簡單的切入點就是觀察「資源的流向」與「金錢的流向」。選項中的租賃、僱傭、以及買受權利,雖然形式各異,但共同點都是政府透過支付對價來換取服務或物權。而變賣報廢財產則截然不同,它屬於國有財產的處分,金錢流向是進入國庫的「收入」,這類行為通常受到《國有財產法》或相關機關處分財產規定的約束,而非旨在規範公平競爭、合理支出公帑的《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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