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
(A)工程車租賃
(B)契約工之僱傭
(C)報廢車輛變賣
(D)使用權買受
(A)工程車租賃
(B)契約工之僱傭
(C)報廢車輛變賣
(D)使用權買受
- A 工程車租賃
- B 契約工之僱傭
- C 報廢車輛變賣
- D 使用權買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說要「採購」年貨或辦公用品時,我們的錢包是會變厚還是變薄?如果今天你是把家裡的舊報紙拿去回收站換取現金,你會稱這個動作為「買進(採購)」還是「賣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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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政府採購法》中「採購」的核心定義,這反映出你對法源基礎的掌握十分紮實,沒有被選項中的各種契約形式所干擾。
採購行為的法律定義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謂「採購」是指機關透過支出公帑來取得工程、財物之買受、定作、租賃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換言之,採購行為的本質是政府扮演「買方」的角色。在本題中,租賃、僱傭、買受權利皆屬於政府支用預算以獲取資源的行為;然而,變賣報廢車輛則是政府將財產轉換為現金的「處分」行為,這屬於歲入來源,應適用《國有財產法》或相關機關財產管理規定,而非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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