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3.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 B 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但僅限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
- C 公營事業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 D 自然人不得為簽約對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當政府機關需要邀請一位知名的藝術家進行公共藝術創作,或是聘請一位獨立的資深學者提供技術指導時,在法律程序上,這位創作者或專家是否必須強制「成立一家公司」才能與政府簽署服務合約並領取酬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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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的主體範圍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有關「廠商」與「契約當事人」的法律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實務中,機關辦理採購的對象並不侷限於公司或法人組織,凡是具備履約能力的自然人(例如專業顧問、藝術家或特定技術人員),在符合規範的前提下,皆具備成為簽約主體的合法資格。
法律原則與實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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