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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下列何種情形,機關主會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A)地區偏遠,無人可供分派
(B)辦理分批驗收,驗收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C)採購案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且尚未解決
(D)廠商對採購案提出異議或申訴且尚未解決
(A)地區偏遠,無人可供分派
(B)辦理分批驗收,驗收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C)採購案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且尚未解決
(D)廠商對採購案提出異議或申訴且尚未解決
- A 地區偏遠,無人可供分派
- B 辦理分批驗收,驗收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 C 採購案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且尚未解決
- D 廠商對採購案提出異議或申訴且尚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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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法律規定一項任務必須派人現場監督,但在什麼樣的「客觀環境限制」下,即便機關主觀上想守法,卻會面臨人力調度上完全無法克服的物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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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辦程序的彈性與實務考量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得不派員監辦」的法定例外情形,代表你對《機關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的實務運作已有相當程度的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客觀環境限制」與「採購風險程度」。依據法規第五條,當機關面臨地區偏遠、無人可供分派等不可克服的行政障礙時,經權責長官核准後,即可不派員監辦,這展現了法規在嚴謹監督之餘,也兼顧了實務執行上的彈性。
難度切入點:風險控管與法規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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