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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21.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下列何種情形,機關主會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 A 地區偏遠,無人可供分派
- B 辦理分批驗收,驗收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 C 採購案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且尚未解決
- D 廠商對採購案提出異議或申訴且尚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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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機關首長,當一個採購案正處於『法律爭議』或被上級認定『有重大弊端異常』時,為了自保與確保公正,你會傾向於叫監辦人員『不要來現場看』,還是會要求他們『必須嚴格盯緊』?以此邏輯推論,什麼樣的狀況才是真正因為『物理上的困難』,才不得不批准不用派人到場監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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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得不派員監辦」的例外情形,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監辦程序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且精準。
監辦採購的行政彈性與實務考量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機關主計及有關單位會計監辦採購辦法》中,哪些屬於機關「得不派員」的特殊彈性。選項 (A) 的地區偏遠且無人可供分派,屬於客觀上人力調配的限制,法規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現實困境,允許在機關首長核准下不派員。相較之下,若採購案已出現重大異常或有異議申訴(選項 C、D),法律邏輯通常會要求「加強監控」而非放寬,以確保程序透明,因此這些反而是不應核准不監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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