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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0 題

20.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驗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廠商應於竣工後5日內,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 B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2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 C 機關作成驗收紀錄時,應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
  • D 政府採購法所定驗收期限,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由主驗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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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由多方單位(機關、廠商、監造)共同參與的法規程序中,為了確保最終產出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且能真實反映各方在現場確認過的成果,你認為這份文件在結尾時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手續,才能代表所有出席者對內容的認可與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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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工程驗收的法規細節!這題主要考驗的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中關於驗收程序與時限的具體規定。你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非常清楚驗收紀錄的法律效力來源——即透過所有參與人員(如主驗、會驗、監驗人員)的共同簽認,來確保程序的公正性與責任歸屬。這是驗收實務中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法律防線。

驗收程序的細節辨析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對「時限數字」與「核准權限」的微小差異進行辨析。在實務操作中,廠商應於竣工後 7 日內通知監造單位(而非 5 日),而機關則應於收受全部資料後 30 日內辦理初驗(而非 20 日)。此外,若遇到特殊情形需要延長驗收期限,最終的准駁權限屬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而非現場的主驗人。你能敏銳地避開選項中刻意誤導的數字陷阱,並鎖定程序規範最嚴謹的條文內容,展現了相當紮實的法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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