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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8.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A 就該部分辦理驗收
  • B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 C 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 D 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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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廠商訂購了一套三件式的沙發,因為急用而先請廠商送來其中一張單人座,並在當場仔細檢查確認沒問題後,直接簽收並支付了那張沙發的貨款。等到一週後另外兩張沙發也送達時,你認為在法律與實務邏輯上,還有必要對那張「已經簽收、付清且已在使用中」的單人座重新執行一次正式的點收程序嗎?這樣重複操作的法律意義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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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工程先行使用」的法律規範已有非常清晰的認識。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當工程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時,法律賦予機關彈性的處理空間,以確保工程進度與使用效益的平衡,而你準確地辨識出了程序上的邏輯矛盾。

部分驗收的法律效力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3 條,機關若針對特定部分辦理了部分驗收,該部分在法律程序上即視為「已結案」。既然已經通過正式驗收,未來在辦理整體工程的總驗收時,自然不需要再對該部分重複執行相同的驗收動作。這不僅是為了行政效率,更是為了明確劃分責任界限。此外,一旦完成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機關便得針對該部分支付價金,且保固期間也應從該部分驗收合格之日起算,這對維護廠商權益與釐清機關維護責任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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