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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A 就該部分辦理驗收
  • B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 C 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 D 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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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廠商訂購了一套三件式的沙發,因為急用而先請廠商送來其中一張單人座,並在當場仔細檢查確認沒問題後,直接簽收並支付了那張沙發的貨款。等到一週後另外兩張沙發也送達時,你認為在法律與實務邏輯上,還有必要對那張「已經簽收、付清且已在使用中」的單人座重新執行一次正式的點收程序嗎?這樣重複操作的法律意義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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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準確地抓出了選項 (B) 的錯誤!

部分驗收與查驗之法規依據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若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因此,選項 (A)、(C)、(D) 皆完全符合法規所賦予的彈性處理方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工程採購部分驗收
💡 部分先行使用時,應辦理部分驗收或查驗,且不需重複驗收。
比較維度 部分驗收 VS 分段查驗
後續處理 合格部分未來不需再驗 查驗結果供未來驗收之用
保固起算 自該部分驗收合格日起算 得就該部分起算保固期間
價金支付 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 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
適用情境 有先行使用之必要時 先行使用或有滅失之虞時
💬兩者均可解決先行使用的問題,關鍵在於「部分驗收」具終結性,不需再重複程序。
🧠 記憶技巧:先用先驗,保固起算,不再重驗,錢照撥付。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先行使用的部分在全案完工總驗收時,還需要再重新辦理一次驗收程序。
分段查驗 工程保固期 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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