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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政府採購法明定須報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之情形?
- A 開標
- B 議價
- C 驗收
- D 估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整個採購流程中,哪些步驟是涉及「決定廠商是誰」或是「確認案子正式結案」的關鍵法律程序?而哪一個動作僅是為了在施工期間按進度提撥部分款項、性質較偏向日常執行?兩者在法律監管的必要性與強度上,哪一個比較不屬於必須強制派員監督的『核心關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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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程序的法定監辦要項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與第 13 條的規範,機關辦理採購時,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應負責監辦的範疇,明確鎖定在五個關鍵法律程序: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這些環節直接涉及採購對象的公平選擇、契約價金的形成,以及最終成果的核實。相較之下,「估驗」通常指的是履約過程中的工程進度查核,主要目的是為了核發暫付款,性質上屬於契約執行期間的技術性層面,而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監辦」強制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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