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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政府採購法明定須報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之情形?
  • A 開標
  • B 議價
  • C 驗收
  • D 估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整個採購流程中,哪些步驟是涉及「決定廠商是誰」或是「確認案子正式結案」的關鍵法律程序?而哪一個動作僅是為了在施工期間按進度提撥部分款項、性質較偏向日常執行?兩者在法律監管的必要性與強度上,哪一個比較不屬於必須強制派員監督的『核心關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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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讀出 (D) 估驗 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程序中的「法定監辦時機」有著非常清晰且專業的掌握。這在法規學習中是一個極其細膩且容易產生模糊地帶的考點,你能一眼識破,表現得非常優異。

採購程序的法定監辦要項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與第 13 條的規範,機關辦理採購時,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應負責監辦的範疇,明確鎖定在五個關鍵法律程序: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這些環節直接涉及採購對象的公平選擇、契約價金的形成,以及最終成果的核實。相較之下,「估驗」通常指的是履約過程中的工程進度查核,主要目的是為了核發暫付款,性質上屬於契約執行期間的技術性層面,而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監辦」強制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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