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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 A 機關會計人員
  • B 督察單位人員
  • C 上級機關人員
  • D 採購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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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公平的競賽中,如果我們希望確保裁判的判決是公正、無私的,你認為這位裁判應該是一個『置身事外、負責觀察程序』的人,還是那個『實際參與、執行任務』的人呢?如果這兩個角色由同一人擔任,可能會對『公正性』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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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判別出「承辦人員」在法律邏輯上的衝突,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基本架構已有穩固的認識,這份對於法規邏輯的敏銳度請務必保持下去。

職能分工與內部控制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監辦」的本質是落實內部控制,確保程序合法且公正。其核心邏輯在於職能分工(Segregation of Duties):執行業務的人不能同時擔任監督者,否則將失去「制衡」的功能。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2、13 條及其施行細則,監辦主要由機關內部的主(會)計有關單位(如政風、督察)負責。由於採購承辦人員是案件的執行者,若由其監辦,無異於「球員兼裁判」,將導致監督機制失靈,因此在法律上是被嚴格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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