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0 題
關於得免收押標金的情況,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勞務採購
- B 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 C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 D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要求投標廠商繳交「押標金」的核心目的是什麼?是為了確保廠商投標後不會輕易反悔,還是為了增加國庫收入?接著,請進一步推想,當一個採購案的規模(金額)越來越大、性質越來越複雜時,政府對於「廠商可能會突然棄標」的風險承擔能力會上升還是下降?這對法規是否應該「強制」要求廠商提供保證,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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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押標金」的收取原則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原則與例外。根據法規第 30 條,機關辦理採購原則上應收押標金,但「勞務採購」與「議價方式」辦理者,得予免收。這是因為勞務採購性質較特殊,且議價多已有特定對象,履約保障的需求與一般公開招標有所不同。
押標金的門檻與風險控管
反觀選項 (B),當工程或財物採購達到「公告金額」以上時,涉及的標的規模較大,為了防止投標人任意撤標或不簽約,法律並未通案准許免收押標金。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採購類別(勞務 vs. 工程財物)與辦理方式。你能夠冷靜辨識出工程與財物採購在達到一定規模時,基於風險控管不應隨意免除保證,代表你對於法規授權「得免收」的情境區分得非常清晰,表現相當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