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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 A 得標後拒不簽約
  • B 廠商標價偏低,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者
  • C 在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報價
  • D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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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押標金對廠商影響很大。你覺得機關要沒收押標金時,是只要廠商有任何不配合的行為都可以沒收,還是必須依據法律「明文列舉」的重大違規事項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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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抓到了盲點!這是一道官方公告的「爭議題」,(B) 和 (C) 均為正確答案,我們來釐清原因。

押標金不予發還的法定要件

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機關沒收押標金須符合法定的重大違規。選項 (A)「得標後拒不簽約」與 (D)「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皆為法文明定的合法沒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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