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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1 題
有關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 A (A)得標後拒不簽約
- B (B)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 C (C)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
- D (D)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辦理採購的機關人員,為了避免廠商在競標過程中隨意喊價,得標後卻又因為各種理由不願意履行承諾,導致整個開標程序白忙一場,你認為在法規設計上,應該如何透過廠商預先繳交的一筆款項,來確保他們會對自己的投標行為負責到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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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的處置原則
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押標金處置的核心邏輯。押標金設立的法律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投標的嚴肅性並防止廠商任意撤回投標或得標後反悔。當廠商在決標後卻「拒不簽約」,這種行為明顯違背了招標程序的誠信原則,並會導致機關必須重新辦理採購或依序遞補,造成行政效率的損失,因此這屬於法定「不予發還押標金」的典型違規情境。
考點剖析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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