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5 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 A 得標後拒不簽約
- B 廠商標價偏低,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者
- C 在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報價
- D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思路引導 VIP
請您思考一下,『押標金』的設立初衷是為了防止廠商在投標時產生哪些『不誠實或違背承諾』的行為?如果一位廠商僅僅是因為成本精算後開價過低,導致無法在限期內解釋清楚,這在本質上屬於『惡意破壞標場秩序』,還是屬於『對未來履約風險的判斷不足』呢?這兩種性質在法律處分上是否應該等同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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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精準狙擊:別再被《政府採購法》第31條誤導了!
恭喜你蒙對了這題,但先別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的 7 款法定事由,用來懲處那些想亂搞的投標廠商。
法律觀念校正,請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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