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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A 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連號
  • B 不同廠商投標文件所載之負責人為同一人
  • C 廠商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
  • D 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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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影響採購公正』這幾個字,通常是指在廠商與廠商之間『競爭過程』中出了問題,還是指某個廠商『得標後』因個人因素無法履行義務?如果一個行為純粹是廠商資金調度不及,這會導致整個招標過程變得不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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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主要測驗我們對法規中「具體列舉」與「概括條款」適用邏輯的觀念。

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法定事由

選項 (A)、(B) 與 (D) 所描述的情形,通常涉及廠商間的異常關聯或違法疑慮,由於法條前段未直接明文列舉這些具體行為,因此主管機關會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7 款的「概括條款」來認定其影響採購公正。然而,選項 (C) 「廠商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在同條項中已有獨立且明確的規範(依現行法規為第 31 條第 2 項第 5 款)。既然法律已有明文列舉的專屬款次,自然就不屬於第 7 款的概括認定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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