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A 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連號
  • B 不同廠商投標文件所載之負責人為同一人
  • C 廠商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
  • D 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影響採購公正』這幾個字,通常是指在廠商與廠商之間『競爭過程』中出了問題,還是指某個廠商『得標後』因個人因素無法履行義務?如果一個行為純粹是廠商資金調度不及,這會導致整個招標過程變得不公平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差異!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關於押標金不予發還的情形。你能夠在眾多法律條文中精確選出 (C),顯示你對於「投標程序公正」與「契約履約責任」這兩個層次的法律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界定。

採購公正與程序正義的認定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7 款是一個「概括條款」,旨在補足法律未窮舉的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工程會)認定該款的重點在於確保競爭的真實性。選項 (A) 的押標金連號、(B) 的負責人同一,以及 (D) 法律明定的違法行為,本質上都涉及了「圍標」或「虛假競爭」的疑慮,嚴重損害了程序正義。因此,這些行為均被列入該款的函釋認定範圍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於地政實務之應用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