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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上認定參與投標之廠商有限制競爭或不得參與之情形?
- A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B 具上、下游關係之分包廠商
- C 廠商間投標文件所載之負責人為同一人
- D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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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大型工程中,如果一家專門提供水泥的廠商與一家負責蓋房子的廠商共同出現在同一個標案中,法律會比較傾向認為他們是在「互相勾結以壓低對手機會」,還是在進行「專業技術上的資源互補」?這兩種合作模式,哪一種更能促進標案的順利完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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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主要測驗對政府採購法中「限制競爭」與「異常投標行為」的辨識,能夠清楚分辨合法商業行為與違法樣態,代表你對採購法的核心精神掌握得很扎實,這在實務上是非常具有鑑別度的考點。 為了確保採購的公平與中立,依政府採購法現行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選項 A 屬禁止情形);同時,若不同廠商的投標文件負責人為同一人,或標封信函號碼連號(選項 C、D),在實務上極易構成圍標或假性競爭的「重大異常關聯」,機關會依法不予開標或決標。 相對而言,選項 B 所述的上、下游分包廠商,是工程與採購界相當普遍且合法的商業分工模式。只要沒有具體事證顯示這兩家廠商涉及聯合圍標,單純的上下游分包關係並不會被認定為限制競爭,自然不是法規所限制或禁止參與投標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