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下列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
- A 提供該採購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 B 屬政黨關係企業之廠商
- C 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
- D 負責人由該招標機關首長兼任之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維護採購公平性的邏輯下,哪幾類廠商是因為「正在受罰」或「身分會干預招標公正(球員兼裁判)」而被法律明文排除的?當你剔除這些明顯會損害程序正義的對象後,剩下的那一類雖然身分特殊,但在現行採購法規的「負面表列」中,是否真的有被明確禁止參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資格限制」與「利益衝突迴避」的條文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能夠在眾多干擾選項中辨識出法律的界限。
採購公平性與法定禁區
在政府採購的實務中,為了確保公平競爭,法律設定了幾道「防火牆」。例如,提供專案管理服務的廠商(選項 A)若又參與分包,會產生「球員兼裁判」的利益衝突;而被刊登於採購公報的不良廠商(選項 C)則處於受停權處分期間,依法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至於首長兼任負責人的廠商(選項 D),則直接觸及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紅線,為法規所嚴格禁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