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46.依照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政黨及與其具有關係企業的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但得作為得標廠商的分包廠商
- B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應予迴避,但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之
- C 承辦專案管理的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
- D 代擬招標文件的廠商,機關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該廠商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但得作為分包廠商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廠商已經事先協助機關參與了「招標規則」的制定時,為了落實採購公平並防止資訊不對稱,法規除了限制該廠商直接參與投標外,為什麼還必須進一步限制其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案的執行工作?如果允許它躲在得標廠商背後提供支援,會對競爭公平性產生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對採購法中利益衝突迴避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完整性」認知,許多考生往往只記得「不能投標」,卻忽略了「不能參與」的深度與廣度。
採購迴避制度的完整性
在法律邏輯上,為了確保競爭的公平性,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不論是提供規劃設計服務、或是代擬招標文件的廠商,在辦理該採購案時應予以迴避。其限制範疇不僅止於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更嚴格禁止其作為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選項 (D) 提到「得作為分包廠商」正觸碰了法律紅線,因為若允許其轉為幕後分包,仍可能發生將特定規格導向自身利益的「球員兼裁判」風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