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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不包括下列哪種情形?
  • A 廠商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 B 押標金由同一人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 C 分包廠商為同一廠商者
  • D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繕寫或備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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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間獨立競爭的公司同時參加比賽,若他們的「參賽報名費」是從同一個人的錢包掏出來的,這會讓人懷疑他們的競爭關係嗎?相對地,如果這兩間公司在獲獎後,都預計聘請同一個清潔工來打掃辦公室,這會讓你覺得他們在比賽中串通嗎?這兩者對「公平競爭」的影響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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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重大異常關聯」的判斷準則!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中,關於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理解。你能快速排除干擾項,代表你對實務上如何防範「陪標」行為已有紮實的基礎。

異常關聯的辨識核心

在法律實務中,判斷不同投標廠商是否具有重大異常關聯,關鍵在於觀察其投標行為是否受「同一主體」操控。例如選項中的電子郵件相同、押標金由同一人繳納,或是投標文件由同一人備具,這些都強烈暗示了不同投標單位的背後其實是同一群人在運作,屬於典型的圍標或陪標特徵。然而,分包廠商屬於執行層面的資源共享,不同專業投標商為了維持履約品質,共同找上業內評價最佳的同一位專業分包商(例如特定的水電工程商或技術顧問),這在自由市場中是常態,並不影響投標商彼此報價的競爭性,因此不列入異常關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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