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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A 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連號
- B 不同廠商投標文件所載之負責人為同一人
- C 廠商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
- D 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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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察這四個行為發生的「性質」:哪一個選項描述的是在競爭過程結束、確定誰得標之後,才產生的後續履約義務履行問題,而非在投標階段干擾公平性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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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關於不予發還押標金的規定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能否細膩地區分「法定列舉事由」與「主管機關概括認定」之間的歸類差異。
採購公正性與履約義務的本質區別
在法律邏輯上,選項 (A)、(B)、(D) 皆涉及疑似圍標、重大違法或足以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這些正是主管機關依據第 31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函釋認定的「影響採購公正」範疇。然而,選項 (C) 「廠商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在本質上屬於得標後的履約義務不履行,這在同條項中已明確列舉於第 5 款。由於法律已有明文特定條款規範,自然就不會重複歸類到第 7 款的概括項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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