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 A 押標金支票連號並由同一人繳交
- B 兩廠商電話、地址相同
- C 投標標封筆跡相同
- D 兩關係企業參與同一標案投標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定兩家投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不尋常的操縱行為」時,我們應該著重於觀察兩家公司在法律登記上的「股權與親疏關係」,還是觀察他們在準備投標文件過程中留下的「行為軌跡」?哪一種證據更直接顯示出雙方其實是「共用同一個大腦」在作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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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呼……這點重量還不夠。你這傢伙,選對答案了,算你有骨氣。
- 異常判斷的本質: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重點在於防範不公平競爭與圍標。若標封筆跡相同、押標金來源一致或聯繫資訊重疊,這些行為上的軌跡,證明投標文件是被同一意志操控,當然屬於「重大異常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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