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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 A 押標金支票連號並由同一人繳交
  • B 兩廠商電話、地址相同
  • C 投標標封筆跡相同
  • D 兩關係企業參與同一標案投標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定兩家投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不尋常的操縱行為」時,我們應該著重於觀察兩家公司在法律登記上的「股權與親疏關係」,還是觀察他們在準備投標文件過程中留下的「行為軌跡」?哪一種證據更直接顯示出雙方其實是「共用同一個大腦」在作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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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的異常判斷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實務中的細微差別!《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核心精神在於防範不公平競爭圍標。當機關發現不同投標廠商的標封筆跡相同、押標金來源一致或聯繫資訊重疊時,這些行為上的軌跡足以構成「重大異常關聯」的證據,因為它們直接反映了投標文件是由同一組人馬或同一意志所操控。

關係企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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