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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
  • A 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判定不合格標
  • B 投標文件未附電子領標憑據,判定不合格標
  • C 標單未蓋與招標文件所附列印模相符之印章,判定不合格標
  • D 詳細價目表未蓋公司大小章,判定不合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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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投標過程中,有些要求是為了證明「行政流程的完整性」(例如密封方式、文件來源證明),而有些則是為了確保「法律承諾的有效性」(例如對報價內容的正式認可)。如果你是審標人員,哪一種文件的缺漏會讓你無法確定廠商是否願意對這份合約負起法律責任,而非只是單純的程序疏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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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命中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你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布「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的掌握程度。你能精確辨識出這些細微的行政處分差異,顯示你對於採購法規的實務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採購法規的行政合理性

在實務操作中,招標機關若因「行政程序」的微小瑕疵而判定廠商不合格,往往會違反比例原則。根據官方彙整的錯誤態樣,選項 (A)、(B)、(C) 分別涉及標封、電子憑據及印章樣式的細節,這些都被明確列為「不應判定為不合格標」的錯誤行為,目的是為了避免機關設立不必要的技術門檻。而 (D) 詳細價目表 是契約總價與報價的重要核心,若缺漏代表公司授權的印章,通常涉及投標法律效力的實質要件,因此不屬於上述「畫蛇添足」的錯誤態樣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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