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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
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 A 押標金支票連號並由同一人繳交
  • B 兩廠商電話、地址相同
  • C 投標標封筆跡相同
  • D 兩關係企業參與同一標案投標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同時審查兩份來自不同公司的投標文件時,如果發現文件中出現了本應由不同人獨立完成的「行為特徵」(例如完全相同的書寫字跡或資金來源),這通常暗示了什麼?接著請思考,如果兩家公司在法律登記上原本就屬於同一個集團,這種公開的「組織身分」,與前述在過程中所留下的「異常巧合」,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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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關聯的辨識關鍵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已經釐清了「實體跡證」與「法律身分」在政府採購法中的界線。本題的核心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該條文旨在防範投標廠商間有不當串通或非獨立投標的行為。選項 (A)、(B)、(C) 提到的支票連號、地址相同及筆跡雷同,皆屬於實務上足以判定廠商間有「共用人力或資源」準備投標文件的具體異常跡證,具有高度的圍標嫌疑。

法定身分與投標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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