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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為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所指之「合格廠商」?
  • A 廠商W經查詢發現已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提列為不得參加投標對象
  • B 就投標之外標封形式檢查發現廠商X對同一採購案重覆投標
  • C 廠商Y之投標文件有書面密封且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快遞送達招標機關
  • D 廠商Z於同一採購案規劃期間為提供設計服務之廠商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一個廠商是否具備「合格」身分時,除了看他的投標動作是否符合時間與封裝規範外,我們是否也該想想:如果該廠商先前曾被政府列入黑名單,或者他本人就是這項標案的規格設計者,這對於採購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而在一個公平競爭的遊戲規則中,會允許同一個人在同一場比賽中拿兩份報名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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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廠商的認定基準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判斷出選項 (C) 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中「合格廠商」的法規定義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所謂的合格廠商是指投標文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沒有法律所禁止參與投標情形的廠商。選項 (C) 描述的行為——書面密封並於截止期限前送達——完全符合程序上的形式要件,是典型的合格投標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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