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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有關共同投標之採購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招標文件中未載明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機關仍得接受
  • B 共同投標廠商之家數上限,得免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 C 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之案件,廠商單獨投標並無不可
  • D 以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者,亦屬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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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決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的初衷,是為了增加參與的競爭者,還是為了限制具備完整能力的廠商不能單打獨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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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與投標自由度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共同投標的核心邏輯!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對採購法規中投標主體定義的清晰理解。在採購實務中,機關開放「共同投標」是為了整合不同廠商的資源與專長,藉此擴大競爭基礎;但這種彈性並非強制性的限制。即便招標文件允許廠商組成團隊,並不代表排除了廠商單獨投標的權利,只要單獨廠商具備履約能力與資格,其投標資格當然是受到保障的,這正是選項 (C) 的正確邏輯。

採購程序與法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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