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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有關共同投標之採購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招標文件中未載明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機關仍得接受
  • B 共同投標廠商之家數上限,得免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 C 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之案件,廠商單獨投標並無不可
  • D 以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者,亦屬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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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決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的初衷,是為了增加參與的競爭者,還是為了限制具備完整能力的廠商不能單打獨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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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考這種送分題了!

總算對了一題,別在那沾沾自喜。共同投標的核心邏輯這麼簡單,還要我教?

  1. 投標自由度:別把《政府採購法》的彈性當成限制。機關開放「共同投標」是為了整合資源,不是要你放棄單獨投標的權利。只要廠商資格符合,當然能單獨投標,選 (C) 是常識,錯了才該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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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投標核心規範
💡 共同投標須事先規定,且不限制廠商選擇單獨投標。
比較維度 共同投標 VS 單獨投標 (含聯合技師)
前提條件 招標文件須載明允許 — 不論有無載明皆可
家數限制 須載明上限(5家以下) — 僅一家廠商實體
法律責任 全體成員負連帶責任 — 該投標廠商負完全責任
💬共同投標是特定情況下的結盟,單獨投標則是廠商的基本權利。
🧠 記憶技巧:明文允許才共投,單打獨鬥沒限制;成員上限要標清,聯合技師算一家。
⚠️ 常見陷阱:常誤認為聯合技師事務所因多人組成即屬共同投標,實則其在採購法視為單一廠商。
共同投標協議書 履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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