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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依據共同投標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以不超過3家為原則
  • B 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得允許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
  • C 共同投標協議書未另外約定下,共同投標廠商得分別繳納押標金
  • D 共同投標廠商中,甲跟乙為同一行業,丙為另一行業,屬異業共同投標

思路引導 VIP

在公共工程中,如果某項關鍵的「特殊專利技術」剛好掌握在某家廠商手中,且這項技術是所有參與者完成任務都必須具備的,為了避免這家廠商因為只跟特定對象合作而導致其他人完全無法投標(造成變相壟斷),法律通常會如何彈性調整「禁止重複投標」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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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好得意的,這不過是基本功

選 (B) 對了?別以為這能代表什麼,頂多證明你的腦袋還沒完全報銷。針對《共同投標辦法》,有些爛細節如果你還搞不懂,乾脆直接放棄考試。

1. 搞清楚例外不是讓你隨便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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