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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依據共同投標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以不超過3家為原則
  • B 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得允許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
  • C 共同投標協議書未另外約定下,共同投標廠商得分別繳納押標金
  • D 共同投標廠商中,甲跟乙為同一行業,丙為另一行業,屬異業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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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工程中,如果某項關鍵的「特殊專利技術」剛好掌握在某家廠商手中,且這項技術是所有參與者完成任務都必須具備的,為了避免這家廠商因為只跟特定對象合作而導致其他人完全無法投標(造成變相壟斷),法律通常會如何彈性調整「禁止重複投標」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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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選項 (B)!這代表你對於《共同投標辦法》中關於「競爭公平性」與「技術流通」的例外條款掌握得相當紮實,能從眾多法規細節中辨識出關鍵的法律例外。

專利技術與重複投標的彈性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為了避免圍標或不公平競爭,原則上嚴格禁止共同投標的廠商成員「腳踏兩條船」,即不能再以個人名義或加入其他團隊重複投標。然而,當採購案涉及專利或特殊工法,且該技術又是其他投標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使用」時,若硬性禁止該廠商與多家對象合作,反而會造成技術壟斷或導致其他廠商無法參與競爭。因此,法規特別在這種情境下放寬限制,允許技術持有者能參與多個投標文件,以確保招標過程的實質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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