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有關技術服務採購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得允許共同投標
- B 得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 C 不得規定收取押標金及保證金
- D 共通性之需求得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採購涉及高度專業的腦力勞動(如設計、監造),政府通常會給予機關一定的「彈性權限」來決定是否減免某些財務負擔,以吸引優秀人才。請思考:如果法律硬性規定「絕對不能」要求廠商提供任何履約擔保,這對機關在管理風險上會產生什麼影響?這與賦予機關「可以選擇不收」的彈性,在法律邏輯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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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條中「強制性禁止」與「裁量性放寬」的差異。在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中,考量到技術服務屬於智慧密集產業,為了減輕優質廠商的財務負擔並鼓勵投標,法規賦予機關「得」不收取押標金或保證金的彈性空間,但並非「絕對禁止」收取。因此,選項中將其描述為「不得」收取,便成了邏輯上的錯誤。
法規用字的精準度
此題具備相當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法律實務題。許多考生在準備時,往往只記得技術服務有「免收保證金」的優待,卻忽略了法律層面上「得(可以選擇不收)」與「不得(強制不能收)」的本質區別。你能正確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於法條用字的敏感度極佳,這是在處理採購法規時非常重要的核心能力。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共同投標或是開放國際競爭,皆符合政府採購公平、公開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