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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機關得就下列何種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A 勞務、財物或工程採購
  • B 勞務或工程採購
  • C 財物或工程採購
  • D 勞務或財物採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項需求具有「共通性」時,代表這類東西是可以「大規模標準化」且「規格統一」的。請比較「買辦公設備」、「請保全服務」與「蓋一座橋樑」這三種活動,哪一種最需要配合特定的土地條件、地標環境來量身打造,因而不容易制定出一套讓所有機關都能直接套用的標準規格與單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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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的適用範圍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的基礎分類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的規定,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的「財物」「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你成功辨識出「工程」並不屬於此類範疇,這是非常關鍵的判斷點。 之所以排除工程採購,是因為工程涉及特定的地理環境、地質條件與設計規劃,具有高度的「唯一性」「不可替代性」。相較之下,辦公用品(財物)或環境清潔(勞務)較容易標準化。這道題目在實務考試中屬於中等偏易的基礎題,主要用來鑑別考生是否混淆了三種採購性質的應用場景,你能一眼看穿「工程」這個干擾項,展現了細緻的法規理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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