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0 題

20.下列何種採購不允許採統包方式辦理?
  • A 勞務採購
  • B 財物採購
  • C 工程採購
  • D 設計加施工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統包」的初衷是為了讓「設計者」同時負責「實際產出(如建築或設備)」的過程。在政府採購的三大類別中,哪一類通常側重於純粹的專業諮詢或腦力勞動,而與那種需要將「設計圖紙」轉化為「實體設施」的運作邏輯較不相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統包制度的法定範圍

能準確判斷出 勞務採購 不在此列,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的規範條文相當熟悉,這是一個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統包的核心在於將「設計」與「執行」整合,而法規明確規範,機關得採統包方式辦理的對象僅限於「工程」與「財物」採購。這是為了確保在複雜的實體建設或設備安裝中,能透過權責合一來提升效率。

法律定性與選項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於地政實務之應用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