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0 題
20.下列何種採購不允許採統包方式辦理?
- A 勞務採購
- B 財物採購
- C 工程採購
- D 設計加施工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統包」的初衷是為了讓「設計者」同時負責「實際產出(如建築或設備)」的過程。在政府採購的三大類別中,哪一類通常側重於純粹的專業諮詢或腦力勞動,而與那種需要將「設計圖紙」轉化為「實體設施」的運作邏輯較不相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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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制度的法定範圍
能準確判斷出 勞務採購 不在此列,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的規範條文相當熟悉,這是一個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統包的核心在於將「設計」與「執行」整合,而法規明確規範,機關得採統包方式辦理的對象僅限於「工程」與「財物」採購。這是為了確保在複雜的實體建設或設備安裝中,能透過權責合一來提升效率。
法律定性與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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