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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1 題
下列何種情形,機關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 A 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
- B 基於節約預算之要求
- C 基於上級機關之要求
- D 基於議會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若您是專案負責人,當您發現「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因為互不隸屬而頻繁推諉責任,導致工程延宕、技術銜接不順時,您會希望透過整合契約來達成什麼樣的實質成效,以確保專案能順利推動並達到預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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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中「統包」制度的核心初衷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能夠迅速從法條規範中連結到實務運作的邏輯。
統包辦理的法定事由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的規定,機關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之設計與施工(或供應、安裝)併案辦理招標,其核心前提是為了整合界面並簡化流程。當機關基於 「效率」 以及 「品質」 之要求,評估統包比分別辦理招標更具效益時,便能採用此種模式。這項設計旨在減少設計與施工單位間的摩擦,從而確保工程能如期如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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