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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5 題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者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 A 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 B 超過底價 4 %決標
- C 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
- D 減價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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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這些選項中,哪些行為屬於「在執行過程中,因為發生了特殊狀況而不得不偏離原定招標規定」?而哪一個選項純粹只是「在規劃階段,決定要用什麼樣的專業架構來完成工程」?通常哪一種情況更需要上級機關介入,以防止基層單位隨意變更契約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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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上級機關核准權限」的劃分非常清晰。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記憶與比較,你能不被眾多繁瑣的行政程序干擾,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採購程序中的監督機制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當採購金額達到查核金額以上時,為了加強控管與防弊,法律規定特定行為必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例如選項 (B) 的超過底價 4% 決標(法第 53 條)與選項 (D) 的減價收受(法第 72 條),皆屬於對原招標條件或契約規範的「重大變更」或「退讓」,因此必須由上級機關進行外部把關。而選項 (A) 的最有利標,依現行實務,機關如欲採取此方式辦理,通常也涉及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的程序(或由法律授權之相關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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