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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5 題

25.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者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 A 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 B 超過底價 4 %決標
  • C 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
  • D 減價收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上級機關介入「核准」的主要目的,通常是為了監督『程序常態』還是『特殊例外』?當一個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發生了如:錢不夠付(超底價)或是貨品有瑕疵但要驗收(減價收受)這類偏離原始計畫的狀況時,你認為這與單純決定『用什麼工程方法來蓋房子』相比,哪一類事項更需要高層機關來把關以降低法律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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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權限與採購程序的界線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機關」與「上級機關」之間的權限劃分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在查核金額以上的大型案件中,哪些特殊情形會觸發「上級機關」介入監督的機制。在法律邏輯上,上級機關通常是在程序出現「例外」或「重大變更」時才會參與審核,以確保行政程序透明並防範弊端。

程序例外與實施方式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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