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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下列何種採購標的,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議價辦理?
- A 聘請律師擔任機關法律顧問
- B 為興建辦公廳舍委託廠商設計監造
- C 開發差勤管理資訊系統
- D 以統包方式興建煉油廠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要採購一項標的,而這項標的最終產出是一個「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體巨型設施」,且包含了施工建造的過程,與單純請專家「提供專業建議」或「撰寫程式碼」相比,兩者的本質分類有什麼不同?哪一個更傾向於『工程』而非單純的『服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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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類別的精準判讀
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這個選項陷阱,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22條的分類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第22條第1項第9款的法定適用範圍,該款僅限定於「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與「資訊服務」這三類特定標的。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這三種服務,是法律明確允許以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辦理的範疇。
勞務服務與工程統包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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