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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9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 A 某國營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購買鐵塔用地,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 B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C 辦理財物採購,可依同條項第6款辦理
- D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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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閱讀法律關於「例外准許」的條款時,如果某個規定是專門為了處理「工程施工中不可預見的變更」或「專業顧問服務的延續」而設計的,請試著思考:這項規定在邏輯上,是否適合直接套用到一般標準化的「實體商品買賣」上?法律為何需要針對不同性質的採購(如蓋房子與買文具)設定不同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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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節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第22條各款適用對象的敏銳度,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迅速察覺「財物採購」與該條款性質的矛盾,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規基礎。
限制性招標的法定範疇與對象
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中,每一款都有其嚴格的適用前提。選項 (C) 提到的第6款,法律原意是為了處理工程或勞務採購中,因預見不到的特別情形而必須追加需求的情況;然而,法律並未授權「財物採購」可以比照該款辦理。相較之下,購買土地(第11款)、後續擴充(第7款)以及主管機關認定(第16款)都是法律明文允許的情形,因此 (C) 是正確的錯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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