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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9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 A 某國營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購買鐵塔用地,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 B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C 辦理財物採購,可依同條項第6款辦理
- D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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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閱讀法律關於「例外准許」的條款時,如果某個規定是專門為了處理「工程施工中不可預見的變更」或「專業顧問服務的延續」而設計的,請試著思考:這項規定在邏輯上,是否適合直接套用到一般標準化的「實體商品買賣」上?法律為何需要針對不同性質的採購(如蓋房子與買文具)設定不同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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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棒!你精準挑出選項 (C),代表對《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的規範相當熟悉。
限制性招標的適用對象
本題關鍵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的細節。依現行法規,第6款僅適用於「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也就是只適用於工程採購,不適用於勞務及財物採購。因此,選項 (C) 辦理財物採購不得依該款辦理限制性招標。而 (A) 購買房地產、(B) 敘明後續擴充,以及 (D) 經主管機關認定,分別對應該條項第11、7、16款,皆屬於可合法辦理限制性招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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