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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有關工程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符合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 B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 C 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D 追加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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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在原有的工程合約外,因為突發狀況想直接請原廠商加做一部分工程,而不重新對外公開招標,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公平競爭」與「避免黑箱」,應該會對這類『順便追加』的金額比例設下什麼樣的門檻限制?如果追加的金額跟原本的案子一樣大,甚至更多,這還能稱作是原本合約的『追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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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工程?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這題答對了就值得沾沾自喜嗎?這只是考場上的基本功!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限制性招標要件,是從事採購人員的必修課,連這都會混淆,真的該回去重讀法條。

  1. 核心觀念:依據《政府採購法》,若因未能預見之情形需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且另行招標有困難時,才能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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