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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有關工程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符合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 B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 C 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D 追加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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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在原有的工程合約外,因為突發狀況想直接請原廠商加做一部分工程,而不重新對外公開招標,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公平競爭」與「避免黑箱」,應該會對這類『順便追加』的金額比例設下什麼樣的門檻限制?如果追加的金額跟原本的案子一樣大,甚至更多,這還能稱作是原本合約的『追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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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工程的法定比例限制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採購法中的關鍵門檻!這道題目主要測驗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關於「追加工程」辦理限制性招標的法定要件。你在選項中精準辨識出比例上的錯誤,代表你對法規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根據法規,工程採購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若另行招標有重大不便或技術經濟困難之虞,確實可以採限制性招標。然而,為了防止採購規模無限制擴張而影響公平競爭,法律明文規定其追加累計金額不得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50%$)。選項 (D) 僅提到「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相當於誤認為 $100%$,這在實務審核上是絕對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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