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有關「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其是否逾50%之計
算,下列何者正確?
  • A 單次金額/原主契約金額
  • B 追加與追減絕對值之累計金額/原主契約金額
  • C 追加與追減之累計金額/原主契約金額
  • D 追加累計金額/原主契約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防範機關隨意擴張契約內容而破壞公平競爭,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是應該看「變更後的最終總價」,還是應嚴格管控「新增加進來的項目總量」?為什麼不讓減少的部分與增加的部分互相抵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採購法中關於契約變更的重要細節!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展現了你對條文細膩度的掌握。在政府採購實務中,針對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限制,法律的核心用意在於防止機關透過不斷的契約變更來規避原有的招標精神,因此對於「金額門檻」的計算有著嚴格的定義。

追加累計金額的計算原則

正確的計算方式應以「追加累計金額」作為分子。這代表在計算是否逾越原主契約金額的 $50%$ 時,我們採取的是「加項不扣減」原則。即便在變更過程中同時存在「追減」的部分,計算時也不能將追減金額與追加金額相互抵銷(即不看淨值),而是要將歷次「追加」的金額全部加總。其公式逻辑如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於地政實務之應用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