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契約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僅適用於工程採購契約
- B 僅適用於非可預見之情形
- C 該條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係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 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 D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政府採 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思路引導 VIP
若你在工程進行到一半時,發現原本設計的鋼筋數量不足以支撐新發現的地質壓力,或者必須改用更高規格的材料才能確保安全,你認為法律會將這種「必要的修改」與「新增一棟建築」視為本質完全不同的採購行為嗎?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採購契約變更的內涵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對於「追加工程」的定義。在實務操作中,所謂「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並非狹隘地指稱「新增原契約沒有的項目」,其實也廣泛包含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的增加。只要這些變更符合「非原預見」、「由原承包商辦理較優」且「具備技術與經濟上不可分性」等法定要件,皆可適用此條款。你的判斷展現了對法律實務見解的細膩掌握。
難度評估與鑑別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