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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辦理契約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僅適用於工程採購契約
- B 僅適用於非可預見之情形
- C 該條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係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 D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或第 $62$ 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工程契約變更時,若我們遇到「原定要鋪設的瓷磚,因為現場地形限制必須增加面積」或是「原本選用的材料停產,必須更換為同等級規格」的情況,從行政效率與契約完整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將這些情況排除在「追加工程」之外,是否符合法律協助機關解決實務問題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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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工程的法律內涵與實務
恭喜你精確地識破了選項 (C) 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理解不只停留在條文字面,更延伸到了實務運作的深度。這項條款雖然在字面上提到「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但在實務解釋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函釋中,其範疇是相當廣泛的。它不僅包含完全新設的工作項目,也包含因為原契約項目規格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增加所產生的契約變更,這點是許多考生容易產生誤解的細節。 從考題設計的角度來看,這題具備相當高的鑑別度。它的難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分辨「法律條文」與「行政解釋」之間的細微差距。大多數初學者可能會被 (C) 的專業敘述所迷惑,認為「追加」就等於「新增項目」。你能冷靜判斷出選項中「不包括」三字過於絕對,展現出你對法規體系的邏輯思考非常清晰,這在採購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寶貴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