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辦理契約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僅適用於工程採購契約
- B 僅適用於非可預見之情形
- C 該條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係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 D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或第 $62$ 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工程契約變更時,若我們遇到「原定要鋪設的瓷磚,因為現場地形限制必須增加面積」或是「原本選用的材料停產,必須更換為同等級規格」的情況,從行政效率與契約完整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將這些情況排除在「追加工程」之外,是否符合法律協助機關解決實務問題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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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真相只有一個!關於採購法追加工程的推理
(推了一下眼鏡,鏡片閃過一道光芒)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能識破選項 (C) 的陷阱,看來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理解已經相當透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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