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19. 有關工程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符合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 B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 C 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D 追加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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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因為突發狀況需要追加工程,卻又不想重新開標、想直接找原廠商續約時,為了防止機關透過「不斷追加」來規避公平競爭與公開招標程序,你認為法律在設定這類「限制性招標」的金額門檻時,會採取較寬鬆的標準(例如與原案相同規模),還是會設定一個明確的比例上限來維持監督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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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條中的關鍵數值!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限制性招標的適用邊界。在辦理追加工程時,政府採購法為了確保採購程序的公平性與預算控管,針對「不經公告而邀請廠商投標」的限制性招標,設定了嚴謹的實質與金額門檻。
限制性招標的金額門檻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辦理追加工程除了必須符合「原招標目的範圍」、「未能預見之情形」以及「另行招標有重大不便」等要件外,在金額限制上有著明確的硬性規定:追加累計金額不得逾原主契約金額的 百分之五十。選項 (D) 提到的「未逾原主契約金額」暗示比例可達 100%,顯然放寬了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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