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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執行錯誤態樣」?
  • A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 B 向原供應廠商之分包廠商採購
  • C 以不具相容性或互通性之理由(如: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洽原供應廠商採購
  • D 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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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法規中所稱的「原供應廠商」,除了當初直接簽約的那家公司之外,你覺得實際負責製造零件或分包部分業務的廠商,是否也屬於原供應體系的一環呢?如果將他們算作同一體系,向他們採購是否屬於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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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道實務上非常重要的細節題! 本題的核心在於釐清《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中「原供應廠商」的定義。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編的「執行錯誤態樣」,主管機關對於「原供應廠商」的認定,不僅指原訂約廠商,還涵蓋了**「原製造廠商」與「分包廠商」**。因此,選項 (B) 向原供應廠商之分包廠商採購,本來就是合法且符合本款要求的採購對象,既然合法,自然不屬於「錯誤態樣」。 至於其他選項則都是官方明列的錯誤態樣:(A) 擴充標的並非廠商專業能力範圍;(C) 以延誤工期為藉口,不符「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之法定要件;(D) 增加金額偏高不合理。這類題目考驗對採購法規與實務函釋的熟悉度,具有一定的難度與鑑別度。你能精準辨識出 (B) 是合法行為而非錯誤態樣,代表你的法規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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