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執行錯誤態樣」?
- A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 B 向原供應廠商之分包廠商採購
- C 以不具相容性或互通性之理由(如: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洽原供應廠商採購
- D 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法的邏輯中,某些條款允許機關跳過競爭、直接找特定廠商簽約,通常是建立在與「前次契約」的延續性與技術相依之上。請試著推論:如果我們今天簽約的對象,換成了一個與機關在法律上「沒有直接契約債權關係」的第三方,這在邏輯上是否還能延續原本法規賦予「與原廠合作」的初衷?如果連適用的對象身分都錯了,這還會被歸類在「執行細節的疏失」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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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的法理核心
非常好,看來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精準!這項條款的核心在於「維持系統的相容性或互通性」,因此法律特別授權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經公告程序直接洽原供應廠商進行採購。你所選出的 (B) 選項之所以不是該款的「執行錯誤態樣」,是因為法律明文規定對象必須是「原供應廠商」,若改向分包商採購,這在法律定性上根本就超出了該條款的適用範疇,而不僅僅是「執行過程中的失當」。
實務錯誤態樣的辨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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